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协议。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它可以用于各种情况,比如亲友之间的财产赠与、慈善捐赠等。在赠与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财产的赠与对象、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量、赠与的目的等。
首先,赠与合同需要明确赠与的财产对象。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赠与方将财产赠与给谁,以及受赠方是否同意接受该财产。这是赠与合同的基本要素之一,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确保双方对财产对象的认可和接受。
其次,赠与合同还需要明确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量。在合同中需要具体说明赠与方要赠与的财产是什么,以及具体的数量。这是为了避免双方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明确规定了赠与的财产范围,使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交付和接受。
此外,赠与合同还需要明确赠与的目的。赠与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表示感谢、补偿、帮助等。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赠与方的意图和目的,以及受赠方是否接受这样的赠与目的。这有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意图,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最后,赠与合同需要明确赠与的方式和条件。赠与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进行交付。而赠与的条件可以是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特定的约束条件。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赠与的方式和条件,以确保双方都能按照约定进行合同的履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可以用于各种情况。在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财产的赠与对象、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量、赠与的目的等。同时,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赠与的方式和条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赠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赠与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
首先,赠与合同需要关注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和了解彼此的意愿和需求。赠与方应当确保自己的赠与是真实的、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不当的影响或压力。受赠方也应当认真考虑自己是否真正需要或者愿意接受这样的赠与。只有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保障,赠与合同才能够有效地履行。
其次,赠与合同需要注意财产的交付和接受。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后,赠与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交付财产给受赠方。受赠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接受财产,并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在财产交付和接受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和合作,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
此外,赠与合同还需要考虑到可能的后续变化和风险。由于赠与合同涉及到财产的无偿转移,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到可能的后续变化和风险。比如,赠与方在赠与之后是否会后悔或者有其他的变化,受赠方在接受之后是否会出现不当的使用或者转让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和权益。
最后,赠与合同需要依法履行。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依法履行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发生纠纷或者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签订和履行赠与合同时,双方需要关注双方的真实意愿、财产的交付和接受、后续变化和风险以及依法履行等方面的问题。只有在双方的充分沟通和合作下,赠与合同才能够实现双方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赠与合同 篇三
公益捐赠撤销条件
20xx年6月,某县发生七级地震,导致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四海公司通过媒体联系到了该县政府,表示愿意通过县政府为受灾群众捐款五百万。承诺作出后四海公司还在各个媒体上对外宣传此事,使公司名誉度大大增加。但受灾县政府及民众迟迟没有受到该笔捐款。后通过媒体记者联系到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称经公司股东会决定,撤销本次赠与。问,四海公司对灾区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律师解答
按照上述情况,在四海公司与受灾县政府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定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灾区政府有权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赠与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赠与合同 篇四
案情回放:
20xx年,某私企老板张某参加某小学危房改建工程,张某当场承诺捐款10万元,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张某承诺回去后,就会将捐款汇给学校。但经过数月之后,学校未等到张某的捐款,再打电话时,张某声称:“你们就当我是开玩笑吧。”学校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交付后,不能再撤销。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因此,张某作为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赠与,必须按约履行。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 篇五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赠与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六
甲方:上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上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赠与人:
受赠人: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
第二条受赠人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第四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