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合同(优秀4篇)

时间:2017-08-04 07:42: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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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篇一

在现代商业运作中,不同的企业往往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来满足资金需求,以便扩大业务规模或进行其他投资。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合同形式。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介绍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首先,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一方(委托人)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资金时,与另一方(融资租赁商)签订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委托人将其需要融资租赁的资产委托给融资租赁商,融资租赁商则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资金给委托人使用,同时享有相应的租赁权益。

其次,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委托人的资产信息、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周期等。其次是融资租赁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资金的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收取方式等。同时,合同还应包括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在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首先,委托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资产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其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其次,融资租赁商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价值和可租赁性。另外,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总之,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合同的签订,委托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而融资租赁商则能够获得相应的租金收入。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篇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融资租赁成为了许多企业满足资金需求的一种重要方式。委托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将围绕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风险等方面介绍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首先,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一方(委托人)需要融资租赁资产时,将其资产委托给另一方(融资租赁商)进行租赁并获得资金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委托人通过出租资产获得资金,而融资租赁商则通过租赁资产获得租金收入。

其次,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灵活性,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融资租赁。其次是风险分担,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融资租赁商后,可以将一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融资租赁商。再次是税收优惠,融资租赁租金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在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注意合同中的风险问题。首先是委托人的资产风险,委托人应确保其提供的资产合法所有权,并对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方式进行充分了解。其次是租赁风险,融资租赁商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价值和可租赁性。另外,双方还应注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

总之,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在企业融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合同的签订,委托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而融资租赁商则能够获得租金收入。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意合同中的风险问题,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篇三

  编号: 日期: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 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

  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

  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

  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账号: )托收。

  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 %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

  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 %,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

  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 %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

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

  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

  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查。

  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篇四

  编号: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

  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其注册地址为 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

  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 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 融资租赁方式

  2.1 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

  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 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 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 融资租赁

  4.1 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

  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

  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3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

  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4.4 承租人确认委托人购买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4.5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

  4.6 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4.7 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 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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