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买卖合同(优秀5篇)

时间:2011-04-03 02:19: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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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买卖合同 篇一

焦煤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基础上,约定焦煤的买卖事项、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相关条款的合同。以下是一篇关于焦煤买卖合同的文章,详细介绍了该合同的主要内容。

焦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商品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一方是焦煤的供应商,另一方是焦煤的需求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焦煤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地点、交付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首先是焦煤的数量,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焦煤的数量,可以是具体的重量或体积,也可以是按照一定比例或比例范围确定。数量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焦煤的产能和需求方的实际需求,以确保供需双方的利益。

其次是焦煤的质量标准,焦煤的质量标准是指对焦煤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热值等进行规定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焦煤的使用需求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约定,以确保焦煤的质量符合需求方的要求。

价格是焦煤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市场行情、供需情况、交货地点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供需双方的利益,以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是指约定焦煤的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交货地点可以是供应商的矿区、货场或其他约定的地点。交付方式可以是运输、装车、装船或其他约定的方式。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以确保焦煤的及时交付。

验收标准是指对焦煤进行检验和验收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当约定焦煤的检验方法、检验标准以及验收标准。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焦煤的质量标准以及使用需求,以确保焦煤的质量符合需求方的要求。

最后是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供需双方的利益,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总之,焦煤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关系到供需双方的利益。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的权益,通过合理的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积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

焦煤买卖合同 篇二

焦煤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基础上,约定焦煤的买卖事项、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相关条款的合同。以下是一篇关于焦煤买卖合同的文章,详细介绍了该合同的主要内容。

焦煤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品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焦煤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地点、交付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首先是焦煤的数量,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焦煤的数量,可以是具体的重量或体积,也可以是按照一定比例或比例范围确定。数量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焦煤的产能和需求方的实际需求,以确保供需双方的利益。

其次是焦煤的质量标准,焦煤的质量标准是指对焦煤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热值等进行规定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焦煤的使用需求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约定,以确保焦煤的质量符合需求方的要求。

价格是焦煤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市场行情、供需情况、交货地点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供需双方的利益,以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是指约定焦煤的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交货地点可以是供应商的矿区、货场或其他约定的地点。交付方式可以是运输、装车、装船或其他约定的方式。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和交付方式,以确保焦煤的及时交付。

验收标准是指对焦煤进行检验和验收的标准。买卖双方应当约定焦煤的检验方法、检验标准以及验收标准。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焦煤的质量标准以及使用需求,以确保焦煤的质量符合需求方的要求。

最后是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供需双方的利益,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总之,焦煤买卖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的权益,通过合理的约定确保合同的履行。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积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

焦煤买卖合同 篇三

焦煤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就焦煤的交易事宜达成的协议。在国际贸易中,焦煤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买卖合同对于双方的利益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本篇将对焦煤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主体

焦煤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买方通常是需要焦煤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或个人,卖方通常是焦煤生产商或经销商。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能力,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商品描述

焦煤买卖合同中应当对商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焦煤的品种、质量指标、数量、包装等。品种包括不同的焦煤煤种,如炼焦煤、烟煤等。质量指标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等。数量通常以吨为单位,双方应当明确具体的交货量。包装方式有散装和包装袋装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交货方式和时间

焦煤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交货方式可以是FOB、CIF或者其他方式。交货时间应当明确具体的日期或者时间段,以确保双方能够按时完成交货。

四、价格和支付方式

焦煤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和支付方式。价格可以是固定价格或者按市场价格浮动。支付方式可以是预付款、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价格和支付条款。

五、检验和索赔

焦煤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检验和索赔的条款。双方应当约定检验的方式和标准,并明确检验机构的选择。如果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且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

焦煤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仲裁和诉讼等。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择的方式,并约定解决争议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总之,焦煤买卖合同是焦煤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明确合同主体、商品描述、交货方式和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检验和索赔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焦煤买卖合同 篇四

焦煤买卖合同 篇五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下面一篇焦煤买卖合同,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点:

  一、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合同期限:

  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三、标的物与规格

  标的物:

  供交煤炭按下表规格执行:

  项 目 单位 规格

  哈氏研磨指数 HGI >50

  粒度 原煤 最大粒径小于80,大于50者,少于5%.

  洗煤<50

  内水份 %

  全水份(含内水份) Mt %

  全硫份 Stad %

  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 Qnet.ad kcal/kg ≥5900

  挥发份 VMad % 22~30(不可混掺无烟煤)

  灰份 Aad %<22

  煤干石 原煤<0.5

  洗煤 0(不应含有)

  杂石、异物含量 % 0(不应含有)

  注:杂石是指煤炭中不应含有的.石块。

  四、订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

 

 4.1订购数量: 吨(每月交 吨)

  其中春节前可交货 吨。

  4.2交货时间:甲方每月20日传真通知乙方次月的交货数量与时间。

  4.3交货地点和方式:船运至甲方码头(湖北黄石阳新富池镇)船板交货。

  五、煤炭价格(基准单价) 元/cal,(一票结算,含17%增值税)如市场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

  如两票制(运输发票≯300元∕吨),(基准单价) 元/cal.

  六、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煤炭依约定数量、时间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卸毕后,依甲方检验报告每月1日及16日各结算一次,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并作结算确认,乙方按照该数据开立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结该批煤款的80%. 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收据。是、否承兑汇票(不低于40%),接受部分每吨价格调整 元。

  七、验收方式:

  7.1煤炭品质之检验以甲方化验室之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为准,甲方化验室无法检验之项目以国家标准来执行。

  7.2煤炭的验收:

  7.2.1甲方在每艘船卸煤过程中,人工每车采样。甲方将采来的煤样,混合成一个大样,大

  样混合均匀后分成三个代表性小样(每个小样约5公斤)其中一个,由甲方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之依据;另两个小样密封保存一个月备查。;若双方对化验结果有所争议,可将留存样品交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合法检验机关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化验结果仍不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化验结果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7.2.2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若发现含有煤干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煤干石含量。若煤干石含量超过0.5%,处以煤干石含量的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煤干石含量的10倍数量 ,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3.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若发现含有杂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含石量,并处以含石量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含石量的10倍数量,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4甲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含有其它异物(非煤炭中应有物质,如木块、铁块、石块、砖块、草泥、橡皮等),则处以100元/件的罚款;若由异物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

  八、品质未达本合同规格时,处理如下:

  8.1 发热量(均指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Qnet.ad,简称空干基低位发热量)

  8.1.1发热量位于5700~6500kcal/kg时, 煤价 = 基准单价×实测值。

  8.1.2发热量高于6500kcal/kg时,仍按6500kcal/kg的煤价来计价。

  8.1.3发热量低于5700kcal/kg时, 煤价 = 基准单价×5700-基准单价×2×(5700-实测值)

  8.1.4发热量低于5500kcal/kg时, 煤价 = 基准单价×5500-基准单价×3×(5500-实测值)

  8.1.5发热量低于5300kcal/kg时,甲方拒收。

  8.2 水份:

  8.2.1全水份超过8%时,全水份超标部分不计重,直接从煤炭重量中扣除。

  8.2.2如发现恶意非法灌水,则依甲方所取舱底高水份之煤作为检验水份的煤样,根据检验结果,按8.2.1处理。

  8.3 挥发份:挥发份低于18%或高于33%时,甲方半价收购。

  8.4 全硫份:硫份超过1%时,若硫份位于1%~1.2%(含)时,每高出0.1%罚扣煤款3元/吨;若硫份位于1.2%~1.5%(含)时,甲方拒收或以每高出0.1%扣煤款6元/吨进行累加扣款;若高于1.5%以上时,甲方拒收或半价收购。

  8.5 粒度:对于大于80mm的煤块,处以20元/块的罚款。

  8.6 可磨性(HGI)可磨性小于48时,甲方半价收购。甲方视需要对本指标检验。

  8.7 若乙方一艘船煤品质不合本合同规格:

  8.7.1若有2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

  8.7.2若有3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并拒绝与乙方再次往来。

  九、重量鉴定:

  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

  十、装、卸运:

  10.1乙方须依照甲方通知,履行交货数量与时间。若乙方当月未依照甲方通知交货,则视为逾期, 甲方将以每吨10元×未交货数量作为罚款,并于其它煤款结算中扣除。

  10.2乙方在确定装运后,须立即以甲方之规定格式及传真号码以传真文件通知甲方,装运通知需包括: 合同编号、发运时间、发运港口、发运数量、船号、预抵时间等。甲方在未收到此通知前,将不作卸货安排,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0.3乙方在煤炭发运前应以防水帆布严密遮盖,防止煤炭被雨水淋湿及污染等。

  10.4乙方船舶在甲方码头进行卸载作业,须配合甲方各项作业规定,违规者则依甲方之作业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0.5甲方在许可范围内,允许乙方待卸船舶免费靠泊甲方码头。若甲方通知乙方到港待卸船舶不能靠泊甲方码头,乙方船舶必须自寻锚地停泊待卸。乙方亦必须配合甲方,及时要求乙方 船舶服从甲方的调度安排。

  10.6由甲方安排卸船时间和顺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0.7卸货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十一、其它:

  11.1乙方必须具备有效的煤炭经营资质,并独立承担由次引发的各类责任(含甲方被其他部门及机构追究的责任)

  11.2如有争议或违约,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11.3其它未尽事宜, 另行商议。

  11.4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盖章生效。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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