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的解读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出台了最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该细则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根据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同时,细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细则中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程序,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程序的合法性。
其次,细则对劳动报酬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细则还对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支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收到应有的报酬。此外,细则还对劳动者的工资保密和调整进行了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细则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细则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力。
最后,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措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细则还对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和劳动条件进行了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条件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的出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者应当积极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够共同发展和进步。
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的解读 篇二
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最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该细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细则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根据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细则对劳动报酬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收到应有的报酬。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工资保密和调整的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细则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细则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力。
最后,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措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细则还对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和劳动条件进行了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条件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的出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够共同发展和进步。
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的解读 篇三
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的解读
1、合同续订
解读:及时通知劳动者,否则支付双倍工资
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补签并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时,再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外获利。新《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法》列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20多种情形。”陈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此外,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后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2、合同中止
解读: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作出规定,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
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作出了试用期中止的规定。但因该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
3、劳动派遣
解读:7月起,享同工同酬待遇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资源市场。
在我市,劳务派遣工在建筑行业、船舶修造行业被广泛采用。然而,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快速发展,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年7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对此,新《条例》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人数、合同、岗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4、高温津贴
解读:本月起强制执行
新《条例》将劳动者关注的高温津贴和岗位津贴正式纳入,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津贴,将属违法行为。
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此外,新《条例》还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脱密期”、“竞业限制”、“服务期”、“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管理”等34个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