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 篇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网络购物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购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购物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机制。
首先,网络购物合同应当明确商品的基本信息。在购买商品前,卖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质量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选择和比较,确保购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
其次,网络购物合同应当明确交付方式和时间。卖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交付商品的方式和时间,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按时收到商品。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交付商品,消费者应有权要求退款或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网络购物合同应当规定商品质量检验和售后服务的相关事项。卖家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的质量标准,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维修,并且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网络购物合同还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货和退款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并且可以要求退款。网络购物合同应当明确这一权利,并规定退货和退款的具体流程和期限,以方便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网络购物合同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当消费者与卖家之间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合同应当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这样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网络购物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只有通过明确商品信息、交付方式和时间、商品质量检验和售后服务、退货和退款权利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才能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受到安全、便利和公平的消费体验。
网络购物合同 篇三
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网络经营者):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展示,确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选项,根据提示选择载入: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
(二)网上银行支付( )。
(三)货到付款( )。
(四)其它( )。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购物合同 篇四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网络购物合同 篇五
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第一,网络购物合同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与传统买卖合同不同,致使其风险具有特殊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成立买卖合同。因此买卖标的物即为“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只能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子信息产品如电子书、视频影像资料、游戏娱乐软件等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激增,而以有体物为原型的民法理论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能否适用此类买卖合同,不无疑义。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通常也认为除有体物外,无形财产权益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3]大陆法系中的《日本民法典》第555 条、《法国民法典》第1607 条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 编第54 条批发买卖的规则适用于财产权的买卖等。可以说,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范围的规定还是较为宽泛的,这也代表了一种立法潮流。而我国《合同法》将买卖标的物仅限定为有体物的所有权,对于其他权利的买卖则适用相关的特别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此立法现状越来越不适应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的实践,有必要将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展。法释[20xx]7 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规定上作出突破,其第5 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其中。
按照《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30 条规定,买方在网购实务中接收快件时,往往遇到这样一种情景: 如果交送的快件外包装无破损,快递员仅告之收件人予以签字确认而无需验收。只有外包装明显破损的,快递员才允许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如果买方在快件外包装完好时签收了,但内件却有毁损,此时买方的检验义务是否已尽到? 针对这一难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 条给出了解决方案: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买方与网络卖家的合同约定先验后签,但网络卖家与快递企业约定先签后验,那么即便买方签收的送
货单据上标明了标的物规格、数量、型号的,依然不能作为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当标的物的数量与外观不符合网购合同的约定,买方可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此时买方签收了,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仍然由卖方承担。
退换货物的风险负担。基于网络购物中买方对标的物品质认识的局限性,买方经常会在货物签收后,发现自己对所选购物品的预期与卖家的宣传相差甚远,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卖方违约所致,或纯粹依买方在收货后的个人喜好的影响,因而向卖家提出退换货的请求。若是因卖方的原因,如发错货、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卖方违约,退换货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仍然由卖方承担。若是因买方个人原因申请退换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 条赋予了消费者在7 天内有“后悔权”,即买方7 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网络购物中买方向卖家提出申请退换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买方自付运费将货物寄回卖家,自卖家签收时该货物的风险由买方转移给卖家; 二是卖方( 如京东、凡客) 指定物流到买方处取走货物,标的物风险自取时由卖方承担。
网络购物合同 篇六
摘 要
当今社会是一个"虚拟扩张的时代",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虚拟企业"、"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纷纷出现。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网络成就自己的事业,改变自己人生的起点。网络的'发展不仅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而且改变了人们对时代的观念,互联网上发生的交易---网购,同时也使网络购物的研究给法律界带来了全新的视角。
C2C 是网络交易的一种模式,其交易的快捷、低价、省时的优势,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于此同时,由于网上交易处在虚拟环境当中,导致制约因素逐渐显现,诸多问题令人堪忧。如采用电子方式所具有的非面对面性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网络购物欺诈现象严重的问题,网络购物缺少法律规范的问题、安全的问题等。各国的传统民商事法律在调整此种新型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产生了诸争多议,甚至出现法律空白。由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也不能完全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存在太多的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的纠纷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建立合理的网络购物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过程中争议较大的 网络交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寻促进网络购物诚信安全的措施。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对 C2C 网络购物合同研究的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讨论了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一般问题。首先对 C2C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在订立网络购物合同过程中的界定,然后阐述了网络购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再次,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瑕疵的具体情况,如网络匿名交易的效力、网络欺诈交易、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虚假交易、滥发信息等对合同生效的影响。最后网络购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研究。如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方式、网络合同的交付、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主体资格存有瑕疵时,即当事人不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部分分析了我国网购主体不具有缔约能力时是否实行监护职责相关规定的可行性。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研究,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网络购物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
第四部分讨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其中认为购物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属于电子代理人也不属于居间人,只是起到居间的效果。网络购物平台实质上是一种无意识无意志的技术服务,仅仅是提供一个信息发布的渠道。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重点的阐述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
第五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中附随义务的相关问题。附随义务主要指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履行中的合同义务。网络购物中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否属于恶意差评,售后服务的质量评优,买方退货的邮费承担问题,卖方是否属于恶意刷信誉以及买家的反悔权等。随后对违反网络购物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
第六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据对国外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经验的介绍,探究网络购物安全的举措。首先建立完善的在线评价制度和安全交易基金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再次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对当事人的内部规制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文简称《消法》的颁布,是网络购物在法律方面的一大进展。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在网络购物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也能有效的促进交易的安全顺利的进行,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