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篇一
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是一种通过对能源使用进行全面监测和管理的方法,旨在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并减少环境影响。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CEM的核心工具,它规定了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和能源用户之间的权责义务,以确保双方能够实现共同的能源管理目标。
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通常会根据能源用户的需求,提供一系列的能源管理服务,包括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与控制、能源效率改进等。双方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表,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监测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对于能源用户来说有多重好处。首先,通过与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合作,能源用户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分析能源使用情况,找出能源浪费和低效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其次,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可以帮助能源用户制定合理的能源管理计划,并提供有效的能源监测与控制手段,从而实现能源成本的降低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最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还可以帮助能源用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然而,在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之前,能源用户需要考虑一些关键因素。首先,能源用户需要仔细评估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和信誉,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能源管理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经验。其次,能源用户需要明确自己的能源管理目标和需求,以便与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最后,能源用户还需要与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共同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服务范围,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工具,通过与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合作,能源用户可以实现能源成本的降低、能源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影响的减少。然而,在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之前,能源用户需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能够选择到合适的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并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只有在充分的合作和沟通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能源管理的方法,旨在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并减少环境影响。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与能源用户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以确保能够实现共同的能源管理目标。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能源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通常会根据能源用户的需求,提供一系列的能源管理服务,包括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与控制、能源效率改进等。能源用户需要与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明确约定相应的服务内容和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监测指标,以确保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除了能源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还需要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约束条件。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需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能源管理措施和设备的质量和效果。能源用户需要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支持,配合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的工作,并按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对于能源用户来说具有多重好处。首先,通过与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合作,能源用户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全面分析能源使用情况,找出能源浪费和低效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其次,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可以帮助能源用户制定合理的能源管理计划,并提供有效的能源监测与控制手段,从而实现能源成本的降低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最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还可以帮助能源用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能源管理的方法,通过与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合作,能源用户可以实现能源成本的降低、能源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影响的减少。然而,在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之前,能源用户需要与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商明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目标,并确保双方的权责义务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在充分的合作和沟通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篇三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1节: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
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的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量约 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项目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项目分步实施计划安排见附件1.1。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得修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的除外。
4.4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照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K为光伏发电单位电价为市电单位电价的8.5折。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5.2条所述表计量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注明付款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的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
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根据国能新能【2011】337号文件的规定,在该项目正式运行前,甲
乙双方将与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届时节能分享方式、计量方法、结算方式等按三方协议执行。
5.5项目所产生节能减排中的碳排放量,由 方负责计量,并在国家碳交易相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6节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皮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资料,资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内容正确。涉及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乙方。
6.3 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涉及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项目设备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 甲方每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
无误后甲方应立即签署确认书。
6.6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
收文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6.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5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
提前告知乙方。
6.12 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统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7节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1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7.3 乙方在进行光伏组件涉及安装时应以不改变和破坏甲方屋顶原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采光带,通风、排烟设备等)的位置及功能为准则。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乙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对所施工的家房屋顶与甲方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全面的防水检查,对需要修缮的部位进行封胶秀山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7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9 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10电站建成后,在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7.11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该项目运行和维护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7.12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维修,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年后的屋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11年5月6日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4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15乙方应保证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 项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
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9.3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资产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依照第12.4条的约定处理。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0.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
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0.5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
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
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
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
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
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其它
13.1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2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录1.6.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5.1 项目联系人:双方均需指派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5.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该项目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附件二、协议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