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优选6篇】

时间:2017-06-01 02:47: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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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篇一:如何撰写一份有效的实践合同

在实践活动中,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撰写一份有效的实践合同至关重要,下面将介绍一些撰写实践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首先,合同的标题应明确简洁,准确概括双方的主要目的。例如,“实践合同”、“实践项目合同”等。标题应该能够让读者一目了然地知道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其次,合同的主体部分应包含以下要素: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目标和时间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这些要素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模糊不清或有歧义的表达。

另外,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中应包含一些必要的保密条款和责任条款。例如,双方应保证在实践活动中不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同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发生纠纷。

此外,合同的签署和生效过程也非常关键。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署日期和生效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保留各自的一份原件。签署后,合同即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后,合同的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这样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有一个明确的解决途径,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总之,一份有效的实践合同应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证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撰写实践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标题、主体要素、保密条款、责任条款、签署和生效过程,以及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只有制定了一份完备合理的实践合同,才能为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实践合同 篇二:如何履行实践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实践合同是实践活动中双方约定的一份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实践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履行实践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要点和建议。

首先,双方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实践合同的内容。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对合同的内容有充分的理解。一旦合同签署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践活动,遵守合同的义务。

其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例如,实践活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等。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另外,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在实践活动中,往往需要双方的密切配合和协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工作进展和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和调整。

此外,双方应当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在实践活动中,双方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保密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未经对方许可的使用、披露或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

最后,双方应当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在实践活动中,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等。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扩大和延长。

总之,履行实践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是实践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实践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与有关单位的资源优势,保持长期联系和长效投入,落实新乡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环节,共同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大学生,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相互支持、诚信协作的原则,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2、乙方每年暑假向甲方派遣1-2支优秀学生组成的社会实践服务团队,或10名左右优秀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支教帮困、技术服务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3、在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任务的前提下,实践学生可协助甲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合同 篇四

实践合同 篇五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从合同,哪些合同是从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十二、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

  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

  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

  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较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抵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

  两者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联起到什么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只不过你的问题可能是要问:质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

 

实践合同 篇六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实践合同【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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