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国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已经颁布实施,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首先,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此外,劳动合同还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者的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等。
在劳动合同变更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变更合同的原因和方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规定。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综上所述,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的颁布实施,为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然而,仅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和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的颁布实施,为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牢固的法律保障。
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根据新法,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基本内容。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劳动合同更加规范和有保障,避免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新法,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法明确规定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除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新劳动合同法还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对于工资支付方面,新法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的颁布实施,为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牢固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然而,仅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和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发展。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篇三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全国陆续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劳动合同法全文txt。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因此,直到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这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所以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最终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票率获得通过。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可能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4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从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全文txt》。
为什么有“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错误的说法呢?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说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在此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于2007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和每个用人单位都息息相关。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草案)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呢?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就有记者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