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论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的法律。它的制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在于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首先,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增加。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对等问题日益凸显。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平衡双方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再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还可以归因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倡导。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劳动权益保护组织,对我国立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在于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通过明确劳动关系的权责,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在于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论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与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不清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性并不明确。这导致这些群体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护较为薄弱,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尽管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再次,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不完善。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提高,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也降低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适用范围不清晰、执行力度不够和处理机制不完善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劳动合同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论文 篇三
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
劳动合同法律条文中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劳动合同的无效分别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本文试对劳动关系无效进行简单的分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必要性及建议。下面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吧~
1问题的提出
[案例]2012年7月22日,熊某、马某与重庆市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7月23日开始上班,8月起参加了工伤保险。同年8月20日被告在重庆煤炭职业病医院进行体检,检查结果显示本人身体健康。2014年9月11日,熊某被诊断为尘肺一期。2015年4月8日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质疑,经专家鉴定,2012年8月20日在重庆煤炭职业病医院检查所摄X光片,非熊某、马某本人所摄。煤业公司为此以熊某、马某入职时以欺诈手段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1]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熊某、马某入职时确有以欺诈手段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者有无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和第2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第28条也仅仅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笔者将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2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关系效力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为前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的用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的结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一般是指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合同来体现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事实上有劳动合同并一定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也不一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二者并不要求同时存在。因订立劳动合同过程存在瑕疵而无效,是否对劳动关系的效力产生影响呢?
2.1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法律后果只规定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致。上述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处理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对比《合同法》中处理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显得十分不足,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作进一步的说明。
2.2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关系效力的关系分析
实践中出现不少像本案中熊某、马某的状况,因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却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将如何认定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应当再考虑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问题,而应当考虑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行为,从用工之时起就已经建立,既然已经建立了,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而应当考虑其效力问题。在劳动法中仅有对劳动关系建立的表述,对因劳动合同无效中劳动关系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仅从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来看(自用工之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有用工的事实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依照劳动法进行维权。若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未实际履行,即没有产生事实上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这样看来,劳动关系的效力似乎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
3确认劳动关系无效的必要性及建议
目前的合同中,双方签约时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现行的合同法理论,不管是撤销还是确认无效后,都产生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被视为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发生了,你不可能否认劳动者没在用人单位上班的事实,既然上过班肯定就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才出现了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劳动关系有效的结果。但是劳动合同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劳动关系无效呢?[3]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主要从三点考虑:
第一,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只要新的用人单位同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及法律风险自然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员工故意欺诈还是无意隐瞒,劳动关系都应当有效。
第二,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熊某在进入煤业公司时,单位就有义务对该工人入职体检、面试等进行考查,如果单位出现了审查不严,责任理所当然由单位自己来承担。
第三,从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基金而言,即使熊某不到重庆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上班,之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仍然要对两人患尘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熊某在本案中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就算熊某以欺诈手段参保(即之前的单位没有参加保险),但是从社会和谐以及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考虑,仍然要认定劳动关系有效,使劳动者获得保险赔偿。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考虑片面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一方面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助长社会不良风俗,严重破坏了人类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笔者建议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可以被确认无效。在劳动合同法加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前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无效。主要理由有三:首先,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质,这种性质好比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但是由于建立时的违法性,法律可以对其效力予以否定。[4]其次,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这种行为可以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或变更。最后,劳动关系确认无效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种完善,能够强化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诚实信用度,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
序。参考文献:
[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年永法民初字第07599号民事判决书和第07598号民事判决书(即重庆市永兴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熊心兵、马科金劳动合同争议案).
[2]徐志强.欠缺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法律补正———以“用工”为研究基点展开[J].理论导刊,2013(3):9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