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优秀3篇】

时间:2014-05-04 06:29: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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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篇:合同的基本要素及其重要性

合同是民商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合同法中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并且对其重要性进行了强调。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这些基本要素在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成立的主体,他们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合同的对象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客体,它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以确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的利益,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合同的内容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内容的自由约定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的形式是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方式和方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形式的自由约定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形式的强制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基本要素在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合同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合同的基本要素不完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法律机构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合同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第二篇:合同的履行方式及其法律意义

合同是民商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性,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并对其法律意义进行了规定和强调。

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和方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连续履行和不可抗力豁免。这些履行方式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一次性履行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在一次性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性。

其次,分期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合同义务分批次履行的方式。在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性。

再次,连续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定时间内,持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在连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续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性。

最后,不可抗力豁免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履行责任的方式。在不可抗力豁免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性。

合同的履行方式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是衡量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合同的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方式。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法律机构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合同法的正确适用和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第 篇三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

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

  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

  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拓展阅读:

  《合同法》第54条中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欺诈的区别【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区别在于: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1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5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

  在此情况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第一,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第二,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

  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在合同法中同样作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在于。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此外,受期诈的合同无效,这一点与重大误解也有区别。

《合同法》第【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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